民法典宣传月特辑|网络挂人、恶意辱骂并非儿戏!

发布时间:2026-05-26 点击数量:356

互联网社交日益多元,网络社群、粉丝圈层互动愈发频繁。不少人抱有虚拟空间“无人约束”的侥幸心态,误将网络当作情绪宣泄的自留地,一言不合便发帖挂人、曝光他人私照、肆意言语攻讦。殊不知,指尖片刻的任性冲动,早已触碰法律底线。

近日一起网络人格权侵权典型案例为大众敲响警钟: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擅自公开他人肖像隐私,终将依法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圈层分歧生嫌隙,恶意网暴侵扰他人生活

网民魏某因在网络社群发表不同观点,引发何某等三人心生不满。为宣泄私人怨气,三人蓄意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布侮辱性言论,肆意给魏某贴上负面标签、进行人格抹黑。

不仅如此,三人还未经本人许可,擅自披露魏某私人生活照片、实名认证账号等私密信息。相关内容在网络广泛传播后,严重打乱魏某正常生活秩序,也使其身心遭受极大困扰。万般无奈之下,魏某选择诉诸法院,以名誉权、肖像权被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双重侵权事实成立,致歉赔偿双重惩戒

经法院审理认定,何某等三人因私人观点分歧,在网络公共空间发布侮辱、诽谤内容,刻意贬低他人人格尊严;同时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公开其肖像及个人隐私账号信息,已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名侵权者需在涉事社交平台置顶发布公开致歉声明,持续公示满一周;此外,还需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法条解读|明晰法律边界,规范网络一言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格权益不分线上线下,微信、微博、短视频等各类网络平台中,公民名誉权、人格尊严均受法律同等保护;言论自由绝非肆意妄为,网络恶意谩骂、造谣抹黑、带节奏诋毁他人,均属于明确的侵权违法行为;无授权不得擅用他人影像,私自转发、公开他人生活照片、个人影像及住址、账号等隐私信息,同时侵犯肖像权与隐私权。

法官温馨提醒|坚守网络底线,理性发声依规而行

理性克制发言,自觉抵制网暴。网络表达有尺度,言论自由有边界。切勿因观点对立、口舌之争,实施人身攻击、恶意诋毁行为,以理性姿态守护网络交流氛围。

尊重个人隐私,拒绝人肉曝光。恪守社交基本准则,不随意发布、传播他人肖像、联系方式、工作住址等私人信息,主动抵制人肉搜索、隐私扒料等侵权行为。

遭遇侵权困扰,学会依法维权。若遭遇网络造谣、言语辱骂、肖像隐私被擅自曝光,及时截图留存完整证据,先行向平台投诉举报;情节严重时,果断通过司法途径起诉维权,以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言语有分寸,上网有底线。逞一时口舌之快、泄一时心头之愤,最终不仅要公开赔礼道歉,还需承担经济赔偿,终究得不偿失。

 

时值民法典宣传月,愿我们皆敬畏法律、文明上网,坚守言行准则,既不做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亦能熟练运用法律守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