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账!财产保全促当庭履行
案情简介
小闵与小林系熟人,双方因易货交易发生纠纷,小闵称,自己将货物放在小林处,原本可以换取此处等价值的货物,但小林现存货物都已过期,小闵想退回货物或者要求退回钱财,但小林不肯,甚至拒绝接电话,玩起失踪,无奈下,小闵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小林返还与存放货物同等价值的3600元钱。
财产保全后,被告露面了
立案时,法院向小闵释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会导致胜诉后不能实现权利,债权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小闵经过考虑,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
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执行。书记员在收到冻结小林账户的反馈后,顺藤摸瓜,查到小林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终于联系上小林。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小林来到法院后,情绪十分激动,质问法院凭什么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凭什么偏袒小闵。承办法官在向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后,小林逐渐冷静下来,开始陈述事情的经过。
小林拿出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张个体工商户信息表,证明经营易货商行的老板另有其人,自己只是出租给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并帮忙介绍业务的员工,老板在房屋租赁期满后不再经营易货,留给小林部分存货抵了工资,小闵诉错人了,且小闵已换走部分货物,时隔两年不易货也不取回存货,有造成现状的责任。
小闵拿出入库单和收据,上面有小林作为保管员的签名,且有两次拿货时间在易货商行退租后,并调出双方微信语音通话记录,认为小林实际仍在从事易货交易且小闵仍有存货的事实。
小林坚称出于交情可让小闵继续拿货,但小闵坚持要小林还钱,且不同意用过期物品抵扣货款。至此,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当庭履行,解除冻结
承办法官只能请小闵暂时离席,背对背分别与双方做调解工作,释明诉讼风险。在做好充分思想工作之后,小林同意给小闵1300元和价值700元的酒水。小林也表示让步,可适当减少金额,但坚持要钱不要货。
承办法官再次翻阅执行结案通知书,发现法院现已冻结小林四个资金账户共计1500元,再添几百元就能达到小闵让步后的金额。有该发现后,承办法官再次同小林沟通,小林表示愿意再添几百元达到协商的金额,最终,小林凑齐金额后,当庭将钱转给小闵,小闵也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微信收款2000元”,在一声清脆的语音提示中,该案也顺利结事了。
”小法徽“普法时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