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下雨天租赁仓库漏水,该赔吗?不可抗力吗?

发布时间:2022-12-21 点击数量:2809

租下仓库没几个月,就发现了“破漏”,出租人要赔吗?是不可抗力吗?损失如何判定?远安县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告诉您……

案件详情

原告汤某从事家装经营,2022年1月1日租赁被告公司的车间作为仓库,用于放置商品。因整装材料都是根据个人要求定制的木质材料且需独立纸箱包装,所以汤某对仓库防水、防潮要求很高,为此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该公司应当保证房屋不漏水,如漏水应及时解决,如造成损失则由被告公司承担。

2022年4月12日,公司负责人接到远安县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因降雨该租赁仓库屋顶及窗户漏水,导致汤某部分商品受损,汤某当即要求被告公司予以处理,被告公司方承诺天晴后进行修缮,但并未采取措施。

2022年4月23日,租赁仓库再次在下雨时出现漏水情况,汤某再次联系被告公司,之后该公司将屋面进行了修缮,但仓库靠后的窗户及大门仍保持原状。

2022年7月7日,再次因雨势较大,雨水由仓库门缝及窗户滴灌进入,导致纸箱及箱内商品受损无法销售。为此汤某要求被告方按合同约定赔偿,但被告公司借口下雨漏水属于天灾而拒绝赔偿,并在大门处砌筑了挡水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的家具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约定,被告将车间出租给原告后应采取妥当防范措施,防止雨水进入车间内。被告在接到天气预警信息和原告有关请求后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告抗辩系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本案中在四月降雨中原告已发现雨水进入室内的情况,在被告未能进行及时修缮的情形下,应注意防范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财产受损,但原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发生。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雨水进入室内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汤某家具损失及鉴定费损失6万余元。

法官提醒

1、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以消极态度放任损失发生的,应按照过错原则分担损失。

2、下雨虽然不可避免,但下雨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下雨不属于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

3、出现上述案件情况后,出租人在已经接到通知而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为避免损害发生可自行维修,保留租赁物损毁情况的证据以及维修费用支出的正规票据,减少损失的同时向出租人要求赔偿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