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挖土”也犯法吗?判!

发布时间:2023-03-27 点击数量:4281

近日,远安县法院洋坪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湿地保护区内某片山林进行采挖,并将采挖的部分砂土销售。

洋坪人民法庭经过仔细研读卷宗、开庭审理,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泥土在我们眼中稀松平常,但是“挖土”也犯法吗?

土壤是指地球表面的一层疏松的物质,由各种颗粒状矿物质、有机物质、水分、空气、微生物等组成,所以,看似普通的泥土,其中可能蕴藏矿产资源。

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地开采矿产资源。

 

“挖土”会造成什么危害呢?

非法采矿会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裸露、土壤沙化等问题,也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单位虽然取得涉案山林范围内两小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片土地的矿产资源仍归国家所有,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山上的红砂土,经鉴定,该红砂土中含有粉砂质泥岩,其化学成分满足砖瓦用粘土岩矿床一般工业指标要求,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砖瓦用粘土矿,且涉案矿产品价值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下一步,远安县法院将依法持续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找准司法护航绿水青山的结合点、着力点,为远安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样板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