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引流涨粉恶意辱骂他人,挺“刑”!
网红直播屡见不鲜
网红直播的形式和内容
也是五花八门
但有些网红在直播间
动起了“歪脑筋”
靠打造犀利人设
公开侮辱他人
自以为掌握了“流量密码”
殊不知是线上“泼脏水”
线下真受罚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薛某琴为博关注,先后数十次在某网络平台直播带货期间公开散布被害人贾某明与前夫的家务纠纷,发布贾某明照片,并使用“鸡”“下水道”等词语贬损贾某明人格。其中,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量网友跟风辱骂贾某明。因遭受网络暴力,贾某明先后于2023年6月、8月、10月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2023年10月11日晚,贾某明写下遗书割腕自杀,因及时送医救治未危及生命。
被告人薛某琴还在某网络平台公布被害人贾某明女儿就读学校,致使贾某明女儿因不堪同学议论,产生厌世情绪。贾某明女儿曾发微信给贾某明称“如果死了,骂声不就没了”。2023年10月22日,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测试,贾某明女儿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审理过程
被告人薛某琴于2024年1月11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侮辱被害人贾某明的事实。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薛某琴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薛某琴与贾某明自愿达成和解,薛某琴赔偿贾某明经济损失并取得贾某明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薛某琴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薛某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琴在网络平台以直播形式公开散布被害人家务纠纷和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词汇贬损被害人人格,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数多达数十次,观看人员数以千计,引发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薛某琴还公布被害人子女就读学校信息,对被害人子女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滋扰。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条链接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
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博主利用自己的名气与流量
抨击、谩骂、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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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法院提醒大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都需谨慎
广大网友应树立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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