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租房设备损坏,维修费用谁买单?
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钱物两清,完璧归赵,这应该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最理想的状态。租赁期间,偶尔也会遇到一些糟心事,如房屋设备受损,此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小刚将自己的一处房屋租给小王,双方约定租期2年,屋内配有热水器、空调、冰箱等物品。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原来是当初屋内的空调发生故障,小王多次向小刚反映并要其维修,小刚并未维修,于是小王自掏腰包对空调进行了维修。现小王要求小刚支付空调维修费用,小刚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刚向其支付空调维修费用。
裁判结果
经审查,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设备的维修义务进行约定,空调的损坏也不是小王的过错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小刚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空调的维修义务。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地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小刚向小王支付了空调维修费用。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维修义务由哪一方承担,则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事后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则不承担维修义务。比如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的空调是正常使用损坏的,并非小王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的,故小王不用承担责任,小刚应履行空调的维修义务。当然,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有明确的维修条款,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比如小王与小刚当初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房屋的维修义务由小王承担,则小刚无需承担维修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