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2-05 点击数量:761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民法院逐步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的改革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和省高院的要求,以及市中院《关于开展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市中法[2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综合庭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市法院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统一认识、抓住机遇、上下互动、乘势而上、迎接挑战,扎实开展在我院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我院少年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要在已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合议庭的基础上,严格按标准配齐我院少年审判组织和人员,明确受案范围,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切实提高少年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工作方案

  我院作为全市法院系统首批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成立少年审判庭,挂靠在刑庭。从刑庭、民庭、行政庭、鸣凤法庭中选定法官组成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四、具体措施

  (一)选配精兵良将,优化人员配置,合理计算工作量。

  严格根据少年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需要选配少年审判庭法官,少年审判庭法官必须在具备较高政治素质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和能力:一是热爱少年审判庭工作;二是开拓进取精神;三是必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四是同未成年人沟通的能力;五是兼具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业务能力;六是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少年审判庭的人员结构设置上,配备一名女法官,以发挥女性在少年审判方面的优势。另外,由各庭业务素质较高的书记员担任本庭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

  对少年审判庭法官采取从优对待的政策,本院少年审判庭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均一件折抵二件。

  (二)规范少年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实现归口管理。

  少年审判庭受理的案件范围为:

  1、刑事案件:(1)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及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2)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4)在校学生犯罪的案件。

  2、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下列民事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2)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3)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3、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三)对未成年人案件单独编号,单独统计。

  少年审判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单独编号,单独统计。案号统一编写为:(年度)鄂远安少刑(或民、行)初字第X号。立案庭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案号实行单独编排;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单独统计。

  (四)建章立制,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

  少年审判庭要联合政治处、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等部门制定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制度,并在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逐一抓好落实。

  (五)加强调研、宣传、信息工作,及时总结少年审判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本院各部门信息宣传通讯员和调研员要定期对试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少年司法制度创新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专项总结,及时反映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还直接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整体目标能否按时完成,我院各相关庭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务必将试点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按时、有序、顺利开展。

  根据市中院的要求,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郭志华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方权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本院少年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等具体事宜。

  (三)提高审判质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当前重点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整套区别于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判制度,如“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制度”、“寓教于审制度”以及“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应当判处缓刑”的量刑情节和规则等。对此,本院少年审判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特别予以重视,确保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高办案质量。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争取政府支持。

  在少年审判综合庭的试点工作中要坚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将每一阶段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人大汇报,及时主动地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

  (五)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试点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以各种主题或载体主动参与和融入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如:模拟法庭、以案说法、上法制课等形式,组织少年审判庭审判人员深入校园、社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通过发挥试点工作的实际成效和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