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亲情的烦恼?谈谈亲子关系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4-03-12 点击数量:1676

若男方不确定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应当如何确认关系?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远安法院行政审判庭近日受理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女方诉请确认亲生子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下面跟着法官一起展开说说亲子关系法律问题。

哪些情况下会涉及亲子关系诉讼?

涉及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诉讼越来越多,比较常见的情况有:

1、离婚诉讼中男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自己亲生,进而主张不承担抚养义务,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赔偿相应物质和精神损失;

2、离婚诉讼中为争取抚养权,女方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男方亲生,进而请求法院判令子女由其抚养;

3、女方单独提起亲子关系诉讼,请求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进而主张男方承担抚养义务;

4、男方单独提起亲子关系诉讼以确定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

5、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因确认或者否认法定继承人身份而引起的亲子关系确认争议;

6、成年子女提起诉讼确认与父母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7、父母提起诉讼确认与成年子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而主张对方承担赡养义务。

涉及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新出现的供卵母亲、代孕母亲等问题。由此,《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诉讼进行了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诉讼中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诉讼中,由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院据此启动亲子鉴定司法程序交由相应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提取血液、毛发等样本采取一定科学方法进行比对并出具鉴定结论。

从科技角度讲,虽然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很高,但亲子鉴定涉及个人隐私,需要当事人的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对于一方申请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配合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款明确了三点内容: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需要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

2、被请求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证据的,有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3、被请求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不是绝对的,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还应综合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稳定等因素。

亲子关系确认以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亲子关系一旦确认便产生了法律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亲子关系确认以后,父母应当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亲生子女依照继承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若按照法定继承,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