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不避邪”,但真“刑”

发布时间:2023-11-07 点击数量:10147

2023年11月7日上午,远安县法院干警到远安县河口乡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公开开庭审理了其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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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83年,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给刘某某遗留了一支土铳;后刘某某在老屋内组装一支土铳;刘某某自述二十多年前,办理猎枪证后在派出所领取了一支土铳。经查证,远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没有刘某某办理统一购买配发制式民用猎枪持枪证的相关记录。多年来,刘某某一直将上述三支土铳存放在老屋阁楼。2023年5月,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将上述三支土铳查获。经鉴定,三支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火铳类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某年迈患病,行动不便,考虑到刘某某的身体状况难以出庭受审,承办法官决定到其家中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缉枪治爆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多数涉案人员也知道应当上缴枪支,但往往因为枪支是从父辈、祖辈手中继承,想收藏在家中留作纪念,不愿意交出。同时,一部分涉案人员认为在家中存放枪支还可以辟邪,能够保佑家人的身体健康。

法官郑重提醒大家,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不仅不能驱邪避凶,还会招来刑罚。应该传承的是前辈们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枪支应尽快上交公安机关,以免因非法持有枪支而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