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搞就业歧视?法院:公开道歉!经济赔偿!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闫某看到某公司在某招聘平台上发布了两个岗位的招聘信息,于是针对该公司发布的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经公证处确认,招聘平台上显示闫某投递的两个岗位简历经该公司快速审查后,给出不合适的结论,并注明不合适原因均为:“河南人”。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存在就业歧视,侵害了原告闫某的平等就业权,判决该公司向闫某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人民币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同时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二审维持原判。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闫某向被告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该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某的案涉招聘过程中,该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而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属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闫某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承担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用人计划,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