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精神分裂症成婚 四月婚姻终被撤销 民法典婚前告知义务不可违
恋爱期间,男方小帅从女方小美母亲口中得知,小美曾因受打击患上抑郁症,知情后的小帅仍选择继续交往。不久后,小美携带药物前往小帅工作地同居,每日规律服药,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决定登记结婚。在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时,双方均在“重大疾病”一栏填写“无”。然而,婚后仅半个月,小帅意外发现,小美实际罹患的并非抑郁症,而是更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得知真相的小帅,在三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美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请求依法撤销婚姻关系。最终,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支持小帅的诉求,二人的婚姻关系被撤销。
法官说法
此案清晰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准则。该条款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法官进一步拆解了三个关键法律问题:
1.“如实告知”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明确,如实告知并非模糊表述“精神不佳”“曾受刺激”,而是需完整披露疾病名称、病情程度、治疗预后及对婚姻生活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影响等核心信息。本案中,小美仅对被告告知存在抑郁情况,未披露精神分裂症的真实病情,显然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精神分裂症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据此,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律明确界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3.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计算:民法典明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本案中,小帅在发现真相后的三个月内便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此案同时发出重要警示:婚前医学检查是筑牢婚姻健康基石的关键防线。若双方在登记前完成规范婚检,小美隐瞒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大概率会被及时发现,后续的婚姻纠纷与法律诉讼便无从发生。
“小法徽”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