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徽】虚拟货币到底是“暴富”还是“暴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
作为互联网社会里
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
曾红极一时
但随着交易平台脆弱
交易确认时间长
价格波动大
监管难度高等弊端日益显现
虚拟货币的热度正在逐渐消退
近日
远安县法院审理了
一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谢某为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唯一股东,该公司依托某网上商城以ETHMC项目名义向社会发起众筹,王某投入10万元参与众筹,以0.3元/枚的单价购买33万多枚ETHMC。后该公司注销,ETHMC平台服务器关闭,王某通过众筹获得的虚拟资产权益无法兑现,其多次要求谢某返还10万元众筹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远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ETHMC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从性质上看,ETHMC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双方通过ETHMC作为介质进行投资和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对公序良俗之违反,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禁止各个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规定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我国还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案涉ETHMC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交易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因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造成的投资风险及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