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调解 公平公正司法
——徐建刚

发布时间:2013-07-18 点击数量:6749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徐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20余年驾龄的汽车驾驶员,家住远安县洋坪镇某村。2011年3月19日,原告受雇驾驶被告胡某货车运送水泥到南漳县小漳河,返回途中车辆冲到公路下面柑橘园里,原告被甩到挡风玻璃之外,致T12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狭窄并截瘫,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因属单方交通事故,交警未作出事故认定。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 113 841.36元,给付现金4 000元。原告因要求被告赔偿事宜多次到被告胡某家闹事,砸坏被告胡某家财物,被告胡某多次报警,终因赔偿数额巨大,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有关部门告知原告依法起诉,为此,原告委托专职法律工作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胡某一家四人共同赔偿其受伤致残损失463 619元。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通知被告到法院民事审判庭应诉,四被告一看起诉状,已负担原告医疗费用11万余元,还要赔偿原告46万余元,情绪异常激动,经法官劝说,被告到律师事务所请了律师依法应诉,被告胡某反诉原告赔偿随车人受伤和车辆损失计28 364.50元。主审法官及时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当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休庭后,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胡某卖了货车积极凑钱负担原告医疗费,被告胡某儿子还专程到宜昌医院看望原告,被告胡某一家四人家住农村,买车跑运输本指望赚钱,没想到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弄得倾家荡产。主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先让双方律师明知本案法律责任,促使律师积极做好各自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受伤致残经济损失 247 841.36元,已负担117 841.36元,还应给付 130 000元,于2013年6月18日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时履行完结。

三、对本案的思考

一年前的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巨大损失,使两个农村家庭陷入困境,长时间纠纷不能解决,最终起诉到法院,一个常怀同情心的法官深感审理好该案的重要,在情与法的问题上正确把握好,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当律师带着各自当事人来到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法官面前交付、清点13万现金,签收民事调解书后离开,本案圆满调解结案,作为一名主审法官思考再三,写下调解感言:

一是调解案件要查清事实,法官不能稀里糊涂。本案被告雇佣原告驾驶货车,作为雇主、接受劳务者,对雇工、提供劳务者的安全负有责任。原告作为专业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原告驾驶货车运送水泥到南漳县未见异常,空车返回途中意外发生事故,且因原告驾驶车辆没有系安全带被甩到挡风玻璃之外受伤。正确把握查明事实很重要,法官不能轻易采信一方当事人说法。

二是调解案件要理清法律关系,法官不能不明不白。本案原告是在受雇驾驶被告货车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出现立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是接受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是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法官糊涂,当事人就更糊涂,就会是糊涂官打糊涂百姓。准确适用法律很关键,法官不能一味迎合当事人。

三是调解案件要分清责任,法官不能是非不清。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说服双方自愿接受法院调解,使当事人明白法院调解的公平、公正,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底线,明确案结事了是标准,法官不能无原则迁就照顾。我们做法官,就应该是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法官要公平、公正、真诚地关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诚心表现在,要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要有司法为民的意识和工作作风。一场好的调解不仅是一次心灵情感的沟通,也是一次人情、事理的展示,除了体现法律的威严外,也体现了人性的温暖。经常与当事人位置互换,既站在当事人的位置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情、理、法相互兼顾,让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产生认同”(抄录省高院袁正英法官《调解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