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低价购买抵押车被拖走,法院这样判......
2021年10月,刘某与某二手车行订立《转押车辆使用免责协议》后,从该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小型轿车,协议载明该车为抵押车辆,这辆二手车的实际登记车主为彭某,抵押权人系某租赁公司,存在未还清贷款,无登记证书且无法过户。同日,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因该车是抵押车辆,若被依法强制收回或被盗被抢,由该二手车行负责,刘某则只需支付自购买该车之日起每月2000元的车辆使用费,二手车行扣减使用费后退还刘某已支付的购车款。于是,刘某分三次共支付了46000元购车款,并为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
2023年6月16日凌晨2时左右,刘某发现停在自家门口的车辆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知是某租赁公司安排人员拖走,不是盗窃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刘某于2023年9月向远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租赁公司返还案涉车辆或者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远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租赁公司与彭某订立案涉车辆《售后回租赁合同》后,向彭某指定的账户支付购车款,购买了案涉车辆,并出租给彭某使用,彭某向该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双方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的约定,该租赁公司拥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本案中,刘某与二手车行签订的《转押车辆使用免责协议》载明“因本车为抵(质)押债权车辆,存在未还清贷款、无登记证书而无法过户”,可以认定刘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已知悉案涉车辆已抵押,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抵押不能过户,仍决定购买使用,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该租赁公司将案涉车辆取回后,登记车主彭某向该租赁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现车辆已移交彭某所有,刘某请求该租赁公司返还原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二手车行在与刘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表示,若案涉车辆因双方交易前的纠纷被依法强制收回和被盗被抢的,由其负责,后续刘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在购买二手车过程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承办法官提醒您,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选择正规二手车店或平台进行交易,在购车前亲自查看车况以及历史出险记录情况,对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性能指标的重要零部件进行评估监测,确保清楚了解车辆状况。
二是要准确了解车辆来源、实际权利人、所有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抵押等,认真检查车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被查封情况。
三是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书面购车合同,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车况、是否发生过事故或维修经历、违约责任等具体信息;要保留购车凭证、付款证明、发票、保修单等相关文件,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