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归还剩余房贷,逾期后银行要求双方共同还贷?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12 点击数量:169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房屋

后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离婚后房屋归男方

房贷也由男方独自承担

当男方无法按约还贷时

银行该向谁主张相应权利?

案情简介

近日,远安县法院受理一起某银行诉被告包某、张某(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包某、张某共同向银行借款26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在包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包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包某偿还。2020年包某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载明该房产为包某单独所有。自2021年6月开始,被告包某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多次违约,累计欠款本金与利息共计2.2万余元。2022年9月,该银行向远安县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查封涉案房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包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及债务归属的约定,不能对抗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包某、张某应向该银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2万余元,由于被告人无偿还能力,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用于偿还欠款。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银行与包某、张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两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包某、张某偿还尚未清偿完毕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在包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是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包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