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还袭警?罪上加罪!
近日
远安县法院
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和袭警罪
对被告人冯某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该案现已生效执行
案件回顾
2023年12月27日,被告人冯某在明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其家中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将其可供执行的轿车转移藏匿,后在网络直播间公然表示不会履行生效判决。
2024年1月22日,远安县公安局以冯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执行抓捕。但在抓捕过程中,冯某不仅谎称自己只是冯某亲戚,而且在谎言被识破后,用拳头击打民警杨某某的下颚部,在民警拿出手铐勒令停止时,冯某仍用杀虫剂喷洒民警杨某某面部,随后咬伤民警胡某某大腿。
法院审理
远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已表明了身份和来意,可见被告人对公安民警的身份和执行职务的内容是清楚的,其在身份被识破后因恼怒而袭击民警,该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与拒不执行判决并非同一行为,应当以袭警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作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作为被执行人,无论案件标的额大小,均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遇到警察执法时,要积极主动配合人民警察的执法执勤工作,袭击人民警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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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