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提供证据须知

发布时间:2016-08-23 点击数量:15744

  一、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


  二、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三、原告起诉被告行政赔偿案件,应当提供其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

  四、原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五、原告(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原告(第三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提供证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七、原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廷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

  八、按照法院要求进行证据材料登记,填写诉讼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