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记录关爱日 聊失信被执行人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6-12 点击数量:18452

2020年6月14日,是全国第十三个信用记录关爱日。为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远安建设,6月11日,远安法院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自愿调解后失信 强制惩戒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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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于2016年12月在某商业银行利用信用卡透支逾期242天,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被诉至远安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覃某于2019年12月2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息加违约金共计9600余元。然而期限届满,覃某并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该商业银行遂于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在其中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6月11日,执行法官一行再次来到覃某家中,并向其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覃某的父亲不忍见儿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将9600余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中,实现了案结事了。

拖欠货款下落不明 联合惩戒让你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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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开始,陈某因承包工程在某水泥制品厂购砖后拖欠货款27580元后下落不明,于2019年8月被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全部货款,然而陈某并未按照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今年3月25日,该水泥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6月11日,陈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文书证明陈某在户籍地没有财产,其本人和家人也多年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陈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等联合惩戒措施。

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哪些人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会对其产生什么影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该规定的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诚实守信,共同打造尚诚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