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同“醉”者代驾,未驾也同“罪”

发布时间:2023-10-17 点击数量:5303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为普遍共识。但是醉酒后不亲自驾驶车辆,由别人代驾是不是就完全避免了醉驾的刑事风险呢?

今天,“小法徽”就带大家一起了解远安县法院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顺道解开上述疑惑……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在公司宿舍内共同进餐,均饮用啤酒。当日晚餐前,王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钥匙交给林某某,并言明需用车时由林某某驾驶。后二被告人在该公司内共进晚餐,均饮用白酒。当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及另一名同事相约到集镇宵夜,林某某驾驶该车,载王某某等从该公司出发驶往集镇,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2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

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者,在明知林某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由林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王某某在明知林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林某某驾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故意,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出借车辆,或者酒后找人代驾都很常见,但是没有原则的出借或者违法代驾,将会使自身也面临刑事风险。

法官提示,除了上述同“醉”者代驾同“罪”的情形,以下情形也可能在酒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构成共同犯罪:

1)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教唆或指示他人驾驶车辆的;

2)明知他人饮酒,车辆所有人仍将车辆出借或交由醉酒者驾驶的;

3)二人以上均饮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或不给其联系代驾的。

上述情形并不完全包括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所有情形,但应当引起大家高度重视,一定要警钟长鸣,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