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我用用,我给你钱!”
面对此等好事
你是不是恨不得马上
办一张银行卡借给别人?
先别着急
看看下面的案件
你就知道
天上可不会掉馅饼
被告蒋某将自己名下一张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700元。
原告某公司发现被诈骗35万,立即向刑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电信诈骗人员在欺骗该公司财务人员后,使用被告蒋某账户接收原告公司转款35万元。
被告蒋某因另案涉嫌张某被诈骗一案,被异地公安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异地公安分局在处理张某被诈骗一案时将原告某公司被骗的35万元计入了蒋某的违法犯罪总金额,涉嫌罪名确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地检察院依法对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中查明事实中指出,被告蒋某为办理贷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信用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跑分洗钱,其银行卡被用于收转电信诈骗资金,7月25日累计进账流水49万余元。因被告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无前科、退赔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正当蒋某感觉松了一口气时,蒋某收到了原告某公司的起诉状和法院的开庭传票,要求其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
远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将本人信用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被告蒋某虽主张对案涉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不知情,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出借信用卡可能引发的后果具有充分认识,且蒋某陈述出借信用卡是为提升额度的辩解,与其从中获利700元事实相矛盾。蒋某对原告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向原告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原告资金损失3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蒋某支付原告某公司资金损失3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原告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持卡人将自己的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不仅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也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出借信用卡后,持卡人无法掌控信用卡的使用方式,若发生恶意透支、不良信贷行为,持卡人除承担偿还责任外,有时还需负担银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也会影响持卡人的个人征信。
若信用卡被用于非法套现、高利转贷、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则可能面临刑事诉讼,被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我们应合理合法使用信用卡,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信息,不在不正规的场所使用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交易应当面进行,若发现信用卡遗失的,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同时也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交易异常,应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手段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