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11 点击数量:3218

  为加强审判执行及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在审判和执行部门及其他庭室设立廉政监察员。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由各部门推举,经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后报院党组审定任命。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干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宣传。

  (四)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的权利义务

  (一)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二)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三)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协助和参与本院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初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的履职程序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案卷、文件、材料。

  (二)根据有关部门的安排参与案件评查工作,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性原则,自觉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廉政监督工作水平。

  (三)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每年撰写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息或调研文章一篇,积极参加廉政监察员专门会议,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建言献策。

  (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单项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