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6-07-06 点击数量:12688

  一、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逾期提供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出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原告和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五、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应当符合最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要求的规定。

  七、按照法院要求进行证据材料登记,填写诉讼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