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及出路分析

发布时间:2014-11-11 点击数量:677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上世纪 90 时代以来,法治建设进入了历史发展的快车道,随着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法治建设成了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着力点。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农村法治进程虽然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分析

(一)农村法治建设有不平衡性。很明显我国的法治建设地域的差异性还是比较大,法治水平的不平衡性也体现为多的方面,但笔者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与城市的纵向比较,农村法治建设各个方面都明显处于落后状态,农村与城市的法治建设严重不平衡。二是农村之间横向比较,我们会发现农村与农村之间的法治建设同样存在差距,不同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的水平和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法治建设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发展状况相对较好,反之亦然。正是由于受限于经济发展状况,相比城市而言,农民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很难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中国现行的法治建设大多数是由具有话语权的城市居民通过各种渠道推动的,农民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起推动作用,往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也影响了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二)相当一部分农民由于文化素质比较低,法治意识淡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长期以来处于封闭落后的局面,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从而也导致法律意识的淡薄。以远安县部分乡村为例,初高中是最常见的文化程度,在一些山区农村小学甚至文盲也不鲜见。其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由于生活的压力也没有学法的欲望,对法律缺乏了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遇到问题、产生纠纷或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通常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找村里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采取“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对远安县4个乡镇(洋坪镇、河口乡、茅坪场镇、荷花镇)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发生纠纷以后选择忍让和私力救济的比例高达70%左右,而选择行政、司法等公力救济(即通过法律)的仅有13%。理论上,法律素质低、对公力救济认识不足等因素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演化为以暴制暴,最终导致违法犯罪。虽然调查的地区实际上尚未发现此类案例,但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这为农村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三)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进行了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虽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毋庸讳言,从我国现行法律看,大多数法律都表现在为城市而立法,而有关农村、农民的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由于农村干部群众文化素质低,农民学法困难,加之封建残余思想影响,使一些人形成唯上、唯命是从、逆来顺受的传统。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松散无力,开展普法工作有些客观困难,也就放松了法制教育。不少乡镇从没有组织过村干部学习法律,更没有采取措施要求干部群众自学,或进行有效宣传,从而导致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滞后。

(四)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不够。农民是农村的主体,在农村,任何一项制度离开了农民的积极参与都难以顺利推进。可以说,农民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在推动力和主要参与者,农民参与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就。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农民对法治建设的关注程度不高、认识不够已经成为了一个较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农民对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体系和诉讼司法体系比较陌生,没有一个比较清晰和系统的了解。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2]从现状而言,在农村普及程度较高的主要是《刑法》和《婚姻法》,对于其他的法律则知之较少,更加没有认识到法律实际上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不是被逼无奈,农民一般不会考虑使用法律武器维权,更不用说主动参与法治建设。

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是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原因。近年来,随着整个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和经济建设和发展水平一样,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最为典型的是农村的法治建设水平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法治建设领域同样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法治社会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基础是法治建设的土壤。缺乏肥沃的土壤,法治建设之树定然不能茁壮成长。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尚处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没有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较为明显,农村对法治的需求还不够强烈,这直接导致了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滞后状况出现。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法治建设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农村地区对法律的需求程度不如城市高,使农村的法治建设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东亚大陆特殊的自然和人文地理环境、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宗法性社会组织形态等三大因素,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与存续的基本条件,即其气候和土壤”[3]。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乡土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4]。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之无讼乎!”也同样是追求一种无纠纷的生活状态。由此,“无讼”几乎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理想。如勒内·达维德所说,“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韦伯也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含混不分,道德劝戒和法律命令没有被形式化地界定清楚,因而导致了一种特殊类型的非形式的法律,即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实质的伦理法”。因此,纠纷解决的排序依次是情—理—法[5]。传统的文化观念在我国农村受青睐是因为传统的事物在乡土社会中是有历史和感情的,有巨大的惯性力量,总能以潜移默化方式影响着农民的观念与行为。在这种传统文化的惯性作用下,农民对于现代法律“疏远”的选择在情理之中。这种对现代法律的“疏远”用现代法治的眼光看,即表现为不懂法律、缺乏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要进行以现代性为标签的农村法治建设,必须改变或者改善这种观念,而这种改变可能会是农村法治建设中最为困难和长期的任务。

(三)普法宣传教育流于形式。随着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的深入推进,广大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农民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各类法律书籍以及法律宣传等各种途径获取有关法律知识,接受普法教育。然而,我国的普法教育并没有完全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开展,许多普法教育往往是运动式的,有流于形式的嫌疑。首先,农村普法教育没有注重其实质内容和效果,没有根据农村和农民的实际需要来进行,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还有进一步挖掘的必要。普法注重的主要是说教,侧重于教育农民遵守法律、不要违反法律以及违法的后果等,而不是从根本上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其次,农村普法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有局限性。各种传统媒体和方式在农村的普法教育中占据绝对统治的地位,普法宣传的方式和载体较为单一,受限于农村的实际情况,像网络这样的新型方式在农村的普法教育中仍然少见,简单的说服教育宣传成为了普法宣传的主要方式。再次,农村普法教育缺乏长效机制。2006 年开始的“五五”普法规划首次将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作为今后五年的一个重点,对农村普法教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农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现阶段,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的专业性比较强,普法教育还难以做到让大多数的农民能够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许多情况下仅仅是一种机械性的接受,这也是我国普法教育的一个客观现象。

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出路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抓发展第一要务,破除城乡二元化格局,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农村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是农村法治建设不尽如人意的经济基础,要提升农村的法治发展水平,关键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农村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发展是解决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总钥匙。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能离开经济基础的。要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飞速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是市民社会的生长点,而且也是判定市民社会程度的标志。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主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和地位的平等,市场经济能增强社会主体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能力,从而培养农村市民社会的主体。[6]现阶段,可以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借助市场手段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地区发展,尽量减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为农村法治建设奠定经济基础。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农村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完善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有关农村的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进行立改废,确保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符合农村发展的需要。一是要废除和修改与农村发展现实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能够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的法律一定要跟上时代的发展;二是要正确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尽快将有关政策转变为法律,增加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别是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经成熟的政策,应当尽快将其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从而减少政策与法律之间所产生的冲突,维护法律权威。三是要着重制定与农村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将近年来一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做法转变为法律规定,弥补制度空白。建立健全农村司法机构。注重农村司法机构的合理架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和基层司法所建设,特别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个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人民法庭的建设,最好是能够借鉴公安派出所的模式,实现警力下沉,确保农村地区司法机构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农民能够便捷的行使诉讼权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

(二)开展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第一,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加强普法教育队伍建设。建设组织领导机制,政府各个部门职能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普法队伍建设可以采取培训骨干、以点带面、全面开展的方式,大力培养宣传骨干,通过他们向农民工传授法律知识,最好做到村村有法制宣传骨干、民事调解员,实现法律咨询不出村,民事纠纷就地解决的局面。第二,改进普法教育内容,提升普法宣传效果。在普法内容上,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在农村实施的政策和法规,在农村展开大力宣传,让普法内容深人人心。农村基层干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针对农民感兴趣的问题,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和服务围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普法形式上,一是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式,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法治宣传,力争普法的方式农民容易接受,并快乐接受。二是优秀村民代表在农村讲解自己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言传身教的模式会让村民感觉更加亲切。三是村委会联合乡镇司法所、法庭来普法,通过举办讲座来讲解案例,尤其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活生生的事例,让农民切实体会到法律的作用。(李志雄)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9

[2]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59

[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5

[5]田成有:《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法运用》,http/ /www.chinalawedu. com/news/16900/170/2005/7/ma21701020441227500220180_171526.htm

[6] 李小红:《论农村市民社会建构对农村法治建设的价值意蕴》[J],商业时代,2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