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问题初探
——杜东

发布时间:2014-04-23 点击数量:6646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提高执法能力,服务保障审判,只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担任押解、看管、值庭、送达、维护审判秩序、参与协助执行等八项职能。此外,司法警察还可兼任书记员、驾驶员,甚至执行的一些工作。有人认为,对于司法警察而言,职责无限扩大,使司法警察的队伍管理无从规范。而且“勤杂工”式的司法警察不便于教育训练,不便于管理,司法警察职责调整应提到议事日程。有人甚至认为,在司法警察归口管理,集中领导的前提下,只从事具体一项工作;从司法实践中看,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很多需要司法警察的执行得以实现。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接触案件当事人,蕴含着司法警察的权利基础和深刻的人文关怀。客观的说,以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总体现状水平,我们还没有达到让司法警察从事和审判工作特点休戚相关的专业性工作的底蕴内涵,没有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法院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从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现代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综上,社会在发展,改革在深化是大势所趋。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迫切需要提高法官素质,走精英之路。而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和发展也将水涨船高。不难看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不是一般意义和规范上的改革,而是需要大气力,深层次去研究解决。

一、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必然性

1979年修改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后,恢复了中断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设置。此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走上迅速发展的道路,组织机构不断完善,人员不断充实,装备逐步到位。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迈上了正规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审判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但是,随着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法警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首先,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使专业化成为司法警察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法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审判人员成为真正的坐堂审案的法官,其他的庭前准备,当事人的召集调解,简单的法律文书的草拟等将由助理法官、书记员等完成,而司法警察在审判系统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的送达、安检、值庭、押解、看管等工作,为法官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因此,在法官职业化不断探索、发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摸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法警专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其次,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现状要求司法警察走专业化道路。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第一,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包括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等等,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审判工作,但这不等于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法官的审判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司法警察在保障法庭审判秩序活动过程中,与法官的审判活动是互相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要服从于服务于审判工作,但是司法警察在处置违法事件时,就是行使自己司法警察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是独立的、专业的。第二,司法警察从事的其他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拘留、押解、执行死刑等任务,就更多地体现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强制性、单向性的特征。司法警察与法院其他各庭室之间应当是平行关系,法官与司法警察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条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一种行政指令,认为法警属于法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法官审判的附属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第三,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缺少程序性操作规定。《条例》规定了法警具有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前,送来调警通知单,法警大队据此安排工作,这使得法警大队的工作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行使自己的警察职权,当然在法官职业化改革之前,要想有所突破也确非易事,但法官职业化后,审判权力进一步分化、细化,为法官的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契机。第四,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历年来,法警的文化素质提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院在人才分配使用上,司法警察往往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随着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警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法警的文化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

第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符合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进入新世纪后,各项司法改革蓬勃发展,而法律职业化是改革最显著的趋势之一,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法警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的内涵与内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序列中肩负保证法官公开审判任务的特殊群体,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的共同目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警务任务,保证法院正常工作和法庭正常诉讼秩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警察人员选用的专业化。

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警察整体司法水平的高低。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警员的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用人关”。欲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专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达到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任务。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符合条件人员,确保进人的质量关。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入手,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体能训练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公正司法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掌握最基本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案,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法院干警把法警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法警若干年后,就“提拔”为助理审判员转行从事审判业务工作,导致法警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审判工作岗位。法警实行专业化改革,就是要使法警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警员不得被调离、免职、辞退。

(二)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的专业化。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行使司法警察权。司法警察权是与法官审判权性质、特征完全不同的司法权力,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速性等特点。法警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权的认识,更好地行使司法警察权的过程。以往法警分散在各相关庭室,独立行使司法警察权无从谈起。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后,司法警察权的行使得到了重视,打下了专业化发展的坚实基础。但是随着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法警专业化管理也必须得到不断深化。

司法警察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司法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警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法警司法警察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法官安排。法官职业化进一步改革后,法官将专司审判,送达、当事人传唤、调解等审判工作将进一步细化,由专人负责。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审判分工任务,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从立案程序开始到审理结束,法警的保障就应程序化、固定化,根据审判流程而不是根据法官的临时指令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专业化。

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归属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相对薄弱。而司法警察执行死刑、重大执行、重大案件值庭等任务时,常常要求上下一致,统一行动,整体作战,这些有时会与同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因此,法警专业化发展更要求建立法警单独序列。上级法院法警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法警的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集中训练制度,下级法院法警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充分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另外,随着司法警察更多地参与案件的执行、值庭、押解等和法警力量的不断充实,司法警察内部人员分工的专业化也应引起高度重视,要不断向前推进,在各领域均要培养一批专业化人才。

(四)司法警察文化品位的专业化。

法警专业化要有自己职业独特的传统和气质,必须形成自己的文化品位和思维方式,文化品位的形成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口号、命令、告知词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司法警察工作目标追求和价值观念取向;第二层次是由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体现出来的司法理念,以及警员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文明素养、司法礼仪及执法水平。第三层次就是根植于每个警员内心的公正司法理念,中立意识、服务意识、人本意识等,提高警员的政治思想水平,综合文化素质是加强司法警察文化建设的基础。在执法过程中,专业化的司法警察还必须具有自己特有的思维方式,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诉讼秩序的保障,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分析能力,能够对案件当事人、旁听人员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做出结论,果断处置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意外等非常情况。

三、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进程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警察专业化是一个包含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司法改革过程,法警的专业化将与法院的整体司法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单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探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过程中,还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善于抓住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机遇。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应当与法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应当说,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法院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法警专业化提供了空间和机遇。法警专业化离不开法官职业化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法官职业化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审判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法警工作专业化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法警专业化发展规律,使法警专业化符合、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专业化应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专业化的法警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主体素质,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以干警素质提高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法警优秀的司法品性和良好的职业技能,使警员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干警素质的提高来加快司法警察专业化进程。

(三)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应着力打好制度基础。司法警察专业化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法警工作规律和特性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以制度作为专业化进程的成果载体,同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过程。因此要着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法警专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出现的新生事物,顺应了改革的要求,值得探讨和研究。虽然我们对此项改革的认识还不够深,但我们可以借鉴别的国家先进经验,克服阻力,排除困难,不懈努力,找准目标,坚决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那时,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法律的文明和法律的文化传统的重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崇高形象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