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真“刑”!
1月30 日,在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八名被告人的非法捕猎、收购、出售乌梢蛇、大王蛇、菜花蛇等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案涉被告人跨湖北、湖南两省,非法获利达40000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徐某、杨某、王某、彭某、张某处收购乌梢蛇、大王蛇、菜花蛇等多种蛇类,并将其出售给了被告人孙某、祝某供他人食用。经鉴定乌梢蛇、大王蛇、菜花蛇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且被告人徐某、杨某、王某、彭某、张某在2021年至2023年间均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狩猎证。远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远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法院审理
八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八名被告人分别存在坦白或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释法
案涉被告人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猎夹进行猎捕”的规定,但其在禁猎期及禁猎区内徒手捕抓乌梢蛇、大王蛇、菜花蛇等蛇类的行为,既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又触犯法律红线,还可能破坏捕抓区域的生态环境,并且将抓捕到的野生动物售卖给他人食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然违法,必将承担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乌梢蛇、大王蛇、菜花蛇等蛇类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本案虽未审结,但案涉被告人收购、出售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本次以案释法到此结束,欲知后续如何,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