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带你了解离婚三大救济制度
近日,远安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离婚时考虑到女方丧失劳动能力,需常年服药和受专人照顾,在男方负担能力范围内判决其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40000元,有效保障了女方离婚后基本的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离婚经济帮助作为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时常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混淆,那如何区分这三种救济制度呢?
一、离婚经济补偿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适用条件
(1)以请求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2)需主动请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须在离婚时提出。
3、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如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则依双方协议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着重参考以下几点:(1)家务劳动时间;(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3)家务劳动的效益;(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二、离婚经济帮助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适用条件
(1)被帮助方生活困难;(2)仅可在离婚时提出;(3)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3、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形式
如双方能够就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达成一致,则以双方间的协议为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确定经济帮助的方式及数额。关于经济帮助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法院可能认定采取现金帮助、劳务帮助或实物帮助等,具体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
三、离婚损害赔偿
1、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2)另一方没有过错;(3)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3、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A |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 | 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
B |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且不同意离婚 | 可在判决离婚后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
C |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体现为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或者因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遭受人身侵害进而产生的财产损失,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需综合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过错人获利情况、过错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