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一体化”执源治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点击数量:7366

为切实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扭转执行案件增长趋 势,从源头解决执行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立案程序

1.加强地址确认。诉讼立案部门应向诉讼当事人各方送达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本人真实的送达 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为审判、 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律师、法律服务者等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案件,诉讼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得以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而拒绝提供当事人的真实住址和联系方式。

2.告知财产保全。立案部门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附件一),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性及风险情况,告知引导债权人积极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主动靠前识别。立案部门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有涉众型案件,且既有诉讼案件又有执行案件的情况时,要主动与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对接,尤其是涉劳动争议等民生类案件,要提醒执行部门预先留出案款分配份额。

二、民事审判程序

4.送达地址再确认。承办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应当将查明当事 人真实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作为法庭调查内容,固定当事人法律

文书送达地址,将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住址,并用括号注明系确认地址。

5.引导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同时释明财产保全申请的材料、程序及风险,并将当事人签字的诉讼保全告知书整理入卷。

6.树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关注当事人履约能力,确保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性,尽量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应通知诉讼费用负担方及时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仍不缴纳的,才能移送执行部门执行;案件调解时,应全面细致评估被告履行诚意和能力,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金额,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家事、租赁、物业合同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应当力促债务人当庭履行。

7.审理期间告知违约风险。审理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当面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应责令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签署《自动履行承诺书》并附卷(附件二)。

8.采取刚柔并济的调解方法,多措并举提高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调解中,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设立违约限制条款,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约定加速履行条款,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执行,防止衍生为多个执行案件。

(2)恢复原来诉讼请求数额。将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作为债权人实体让步的条件,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债权人可按未放弃前债权的全额申请执行。

(3)请求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任何一期给义务,债务人除履行债务外,还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9.注重担保条款运用。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担保条款,约定由债务人本人、本案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

10.树立执行前置思维,要确保法律文书具备可执行性,不得在欠付款项没有查明数额的情况下做出“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项;对返还特定物的要查明特定物的特征和存放地、保管人;对恢复原状的裁判要查明原状的特征和要求。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中,应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其中 (文书样式:附件三、附件四),同时将《自动履行告知书》(附件五)随判决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三、刑事审判程序

1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原则上一个诉讼案件立一个执行案件,特殊情况可按被告人人数分别立案。

12.刑事审判中涉及刑事财产刑的要加强财产查明,刑事涉案财产调查应作为庭审中的必要内容,确定涉案控制财产权属,并明确没收、追缴、返还等处理方式,通过判项或附表的方式明晰涉案财产性质。

13.督促履行,涉及刑事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刑事审判庭要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罚没、追缴、赔偿等款项,告知不履行的减刑风险,提高自动履行率。对于未预交罚没、追缴、赔偿等款项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14.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移送,移送立案前,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移送执行表》(附件五),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和被害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送时被执行人的羁押或服刑地址、联系方式、被害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已知的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执行依据生效时间、履行期限和移送执行的时间;

(3)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的情况;

(4)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财产线索;

(5)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6)随案移送的财产(包括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财产现状等)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7)被告人亲友等案外人已代为退赔或者缴付财产的情况,及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涉案财物较多或者较为复杂,可以另行制作涉案财物清单。清单中应详细注明涉案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权属状况、查封、冻结、扣押的时间及期限、存放地点及保管人等内容。

四、保全程序

15.理顺保全责任。所有保全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诉前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案件移交审判庭后,收到的保全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续封、变更保全申请及保全裁定的复议由审判部门审查。当事人书面申请利用财产查控网络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全申请由审判部门做出保全裁定,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16.依法保全预防诉权滥用。受理保全申请,要严格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要释明保全行为是对“如果不保全就有可能转移财产造成难以执行”所设立的目的性。防止申请人利用保全手段侵害被保全人利益。

17.规范保全程序。要完善保全送达和权利告知机制,保障保全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

18.明晰保全财产及保管责任。保全文书要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的数量、特征、产品名称、存放地等必要信息,并明确保管人和保全期限。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要明确债权的数额、有无争议、是否到期或者相关特征。

19.加强保全衔接。采取保全措施的部门应将保全信息及时录入案件系统,并随案流转保全材料和文书。

执行程序

20.人民法庭参与执行。人民法庭坚持便民服务原则,规范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工作流程,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由执行部门按照“三统一”机制管理。

21.加强对执行立案核查。执行案件立案前,执行立案人员要核实是否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属于系列案件、关联案件的移送执行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合并执行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合并执行条件的,裁定合并执行。

22.加强执行工作机制建设。切实推进执行事务一站式服务 窗口建设,深化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集约化、团队化办案模式,切实实现简案快办、普案精办工作目标。

23.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执行查控“点对点” 系统建设,积极与相关协作部门沟通,周密部署,由易到难,以点破面,逐步完善财产查控全覆盖。

24.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执前督促+和解”办案模式,针对有财产保全的、有抵押物的案件,或有调解基础的系列、关联执行案,将和解前置于执行程序之前,源头上降低执行实施案件增量,降低化解纠纷时间、费用成本。

25.规范终本案件恢复审查。终本案件的恢复审查应集约化办理,符合恢复条件的由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移交立案;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可按照“执前督促+和解”办案模式处理,源头上减少恢复案件增量。

26.加强执、裁衔接。执行异议审查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主动甄别异议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拖延执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异议诉求应主动析法明理,告知风险,并配合执行人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源头上减少异议、复议案件增量。

六、延伸与监督落实

27.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对照本方案中对民事审判程序的要求和标准,做好地址确认、承诺签署、风险告知等工作。

28.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执行部门与破产审理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强化信息互通,切实规范执行转破产程序,对于符合执行转破产条件的案件,坚决启动执转破程序,以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批量化解执行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29.本方案审理阶段的各项工作由审管办通过案件评查、案件抽查做出评价,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依据。

30.执行立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由执行局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件:1.诉讼保全告知书

2.自动履行承诺书

3.裁判文书样式

4.调解书样式

5.自动履行告知书

6.移送执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