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偷越国境“淘金”?有“判”头!

发布时间:2024-02-20 点击数量:2923

近日,远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邓某某因犯偷越国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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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象环生的境外经历

“在缅甸搞钱容易些,你过来看看,包路费、包食宿。”

2019年,邓某某的朋友甲通过微信联系邓某某,以包路费、食宿的方式,引诱邓某某去境外“赚钱”。邓某某抵达云南西双版纳后,通过甲安排的接应人员在中缅交界的河流偷渡到缅甸。

据邓某某交代,到达缅甸A地后,邓某某才知道甲所谓的境外“赚钱”方式就是在赌场赌博。在赌场玩了将近一个星期后,邓某某随手将其在缅甸赌场参与赌博的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被另一名在缅甸的朋友乙知晓。乙告诉邓某某在缅北B地每月可以赚两万多元,邓某某听后心动不已,当即赶往缅北B地,结果碰头后才发现是电信诈骗的窝点。在经历了关小黑屋和挨打后,邓某某向其家人求助,凑齐钱款才得以脱身,从境外再次偷渡回国。为了“回本”再次偷越

邓某某侥幸从缅北脱身回国后,并没有吸取教训。一段时间后,再次主动联系中国籍在缅人员,又一次踏上偷渡之旅,幻想通过在赌场赌博的方式将自己被“擂走”的钱款赚回来。最终,邓某某在缅甸赌场输了四万多元。根据邓某某交代,其知道出国应当办理护照等手续材料,但认为办理出国的手续复杂,故采取偷越国境的方式往返。

风险警示

本案中,邓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4次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法官郑重提醒大家,偷越国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不仅可能涉嫌偷越国境罪,还可能衍生电信诈骗、赌博、非法拘禁、走私等其他犯罪。由于通过非法渠道偷渡,运送转移条件极其简陋,务工环境得不到保障,有的拿不到工资,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因此,为了自身安全和对家人负责,大家一定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境管理秩序,共同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