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事关夫妻共同财产,请返还!

发布时间:2024-04-02 点击数量:3023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第三者介入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大原因,一段婚姻中出现第三者,通常也伴随着一方向第三者转账的情况。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效力如何认定?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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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系夫妻,近日李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张某无偿转账多笔,还为张某进行个人消费多次。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上述款项。张某抗辩,上述款项系王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张某,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利,亦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并无特别财产约定,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前应当与李某平等协商,且经李某同意。王某无偿向张某转账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李某同意之下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行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判决合法合理,维护了家庭生活的稳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所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保护婚姻家庭的观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