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提升措施

发布时间:2015-09-17 点击数量:7299

提要:法律只有得到法律执行者和法律遵守者的信仰及信任才会有生命力,也就说司法才能获得公信力,法律体系才能维持正常运行,否则法律只会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诉讼爆炸使得法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而且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不完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教育投入不够、司法程序有瑕疵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提升司法公信力已经迫在眉睫。


  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举办的全国法院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立足法院自身,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这一点,表明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在面临诚信危机的同时,司法公信力也大大降低。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金钱、权利的诱惑可以轻易地被打破,社会诚信危机已经悄然而至。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问题、家庭纠纷和侵权纠纷也不断涌现,人们在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把目光投向了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进行司法裁决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大环境、制度、法律意识、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律的威严度在人们心中大减,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的确如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在一个国家当中,如果人民对法律没有信仰,即使这个国家制定出再多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法律如果不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不被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实效的。[1]可见司法只有取得公信力,被人们所认可才能得到真正地显示出法律的威严,法律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2]目前法院执行到位率和调解自动履行率低,导致法院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现。这些现象都显示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又有哪些?

  一、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

  一是社会诚信危机。现今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诚信都岌岌可危,人们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也缺乏信任。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有很多人签订协议后却因市场的变化后悔自己买卖吃亏了,从而推翻以前的协议,拒不履行合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被推翻。社会机制处于变革时期,政府机构很多规章制度朝令夕改,办事效率低下,不愿意公开行政过程,也导致人们对政府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诚信缺失。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中的一次次调解,执行中的一次次和解,还有当事人下落不明裁判无法实现时,司法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在大家对人、对国家机构信任度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却因种种原因常常导致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行,司法公信力如何存在?

  二是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司法权未独立,在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法院的人事权受人大及政府不同程度的影响,财政大权也掌握在地方财政部门手中,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会为地方利益考虑,在法律的正义及服务大局的杠杆中寻求一个最能维护平衡的支点。其次,在大调解的背景下为了追求调撤率,法官有时不得不放下法律,以一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用人情与道德说服当事人,争取案件做到“和平”解决。这种做法在解决了人民矛盾的同时,也一定程度的降低了法律及法官的威严度。再次信访等制度对司法的干预。在人们认为司法不公正时,会有一部分人选择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会改变一部分司法裁判,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除了以上司法权不独立、注重调解、信访等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外,还存在诸多制度缺陷问题,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从被动及主动两个方向变得“不自由”。当法官不能抛开所有做出一个让自己信服的裁判时,怎样让人们对司法裁判信服。

  三是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不可能从有经验的律师行业中去精挑细选,也不可能要求法官们都是法学本科专业毕业。他们有的来自部队军人,有的来自学校老师。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平较低、缺乏工作经验等。再次有的法官政治觉悟不高,没有潜心学习廉洁司法等思想教育课,再加上法官待遇一般,在中国这个特别注重人情及人际交往的国家,有些法官禁不起诱惑放下人情及经济问题去做一名两袖清风的好法官,导致在司法的道路上出现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吃喝等情况。最后法官自身能力也有局限性,法律条文纷繁复杂,没有哪位法官敢保证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应用的法条一定准确。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每年国家都会颁布十几部新的法律条文,法官稍不注意学习,就会落后,导致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在办案过程中就会易办错案。然而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是严格的,法官办对一千件案子是职责所在,如若办错案后经过舆论导向,社会会对法官队伍及法律会大失所望。

  四是对法律教育及宣传投入不够大。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教育经费尚未保障充足,对法律教育及宣传的投入肯定是不够的。有些老百姓根本不知法也不懂法,很多简单的法律知识在老百姓看来却是完全不合理的,法官有时搬着法条给当事人讲解也是于事无补。比如表见代理,法律上是承认这种表见代理所签署合同的效力,但有时在被代理人看来却是不可理喻的。法律教育宣传的缺失,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未能衔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原被告双方有时都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肯定能赢官司,但是判决下来,总会有败诉的一方,败诉的一方不会认为自己是违反了法律,而会认为法官不公正。在现今中国法律界取证这一方面还比较落后,很多情况大多数人都认可的事实因为没有充分的物证导致法院没有充足的证据去判决,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这一证据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因为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法院只有通过证据链条来最大限度的证明曾发生的事实。而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即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造成这些无奈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官在传播法律的过程中不够耐心、不够尽责,而是法律教育宣传的进度与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脱节。人们需要通过法律来寻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却不了解法律最基本的一些知识,也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及尊重。当人们不了解法律时,一旦输了官司,一开始对法律比较虚空的神圣感便会消失,对法律的信任更谈不上了。

  五是司法程序不完善,法官过早接触当事人。现今我国的法官是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在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官有时充当法警送达文书、搜查证据,有时充当书记员边审案子边记案子。这些无疑都让法官过早介入了当事人的纷争中,并过早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开庭审判有时只是走个过场。这种诉讼程序与我国法院队伍不够强壮、程序法不完善、案件数量庞大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有时只能适应寻求高效率的结案方法,忽视了程序上的公正。当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时,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二、    如何改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

  (一)要改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让司法彻底独立。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我国现今法官由人大选任及任命,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法院的财政权因掌握在政府财政机构,而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我国如今要将司法完全独立不是一时之事,这还需要我国政治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的完善。要改变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将司法权分离出来,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管辖系统。如有学者提出“法院组织双轨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法院系统。“中央法院系统设国家最高法院、国家上诉法院和国家地区法院。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北京。上诉法院设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直辖市,地区法院设在中心城市,一个省、自治区可以设几个地区法院。中央法院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法官由人大及常委会任免,法院直接向人大负责。地方法院由原来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组成,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法官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任免。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3]再次要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就需要确立法院独立的经费来源,改革现有的财政体制,保障司法经费来源的充分。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经费的法律保障有两种。一种是中央财政负担,有的国家还对此开设专项税;另一种是中央与地方采取按比例承担。我国应当建立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把司法经费作为专项财政支出的制度,纳入国家财政支出总体框架,把司法部门的经费单列出来,统收统支,以确保法院不再依赖地方财政,从而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国家开征专项的司法税,税款专用于司法,年度预算仍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4]法院只有权力独立、财政独立,法官才能真正得自由行走在法律的道路上,去实现内心的公平正义,让人们取信于法。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严格法官的遴选及晋升制度。在法官的遴选上,英美法官全部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虽不是从律师中产生,但无一例外均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选拔培养,现如今不仅需要法学本科学历更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但是我国选拔的法官与英美国家相比,还是缺少相当多的实践经验,驾驭庭审的能力要逊色的多。由于我国法律发展与西方国家比起步较晚,目前法官的选任方式只能做到如此。但是在法官的晋升上可以做一些改变,中级及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从基层法院经验丰富的法官中选拔,从而提升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再次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坚定其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再次法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在法律日新月异的社会,法官要始终保持一个学习的心态,学习各种新的法学理念及法律条文,赶上时代的法官才能做到维护这个时代正义的好法官。[5]综上,法官个人的公信力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广大法官必须以自己崇高的职业道德、人格魅力及专业素质去建立起与自身职业相称的社会威望。

  (三)规范司法程序,树立法律威严。在法官既充当法警又充当书记员、调解员的情况下,想要树立法律的威严难上加难。而无威严感的法官,要在公众中树立公信力更不易。威信,先有威才有信。我国沿海城市目前正在进行法院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在招收法院工作人员时招收了大批审判助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既辅助法官办案的法律专业人员。这种人员设置既规范了司法程序、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也提升了法官及法院的威信。规范司法程序还需要从很多细节去改善,例如目前我国许多法院除了在审理刑事案件有法警维持庭审秩序外,很少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派法警维持秩序。而法院的案源绝大部分是民事案件,能直接感受到法律熏陶的大多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独任审理时若无法警在旁维持秩序,不能让当事人直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这就需要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需要有法警在旁,规范司法程序,树立法律的威信。

  (四)加大对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就是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不强,没有形成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官应当经常下乡庭审,去学校传播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大学应当开办法律基础课等。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6]在裁判文书得到社会认可的过程中,也是法官传播法律的一种方式,社会公众通过这种方式去了解法律,如果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能够得到公众的信服,司法公信力也会在无形中在公众心中建立起来。

  三、结语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令人担忧,法院的地位也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官办案受诸多因素干扰也畏首畏尾,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律的完善、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教育的发展,从司法制度上进行改革,从法官素质上进行提升,从司法程序上进行规范,从法律文化上进行传播,逐渐树立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通过国家和社会、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笔者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会得到社会大众的信赖,法官会成为正义的化身,司法公信力会烙印在人们的心中,社会法律环境也会越来越完善,人们的生活也会越来越和谐稳定。

  



  [1] 来自于互动百科,载于http://dict.youdao.com,于2012年5月15日访问。



  [2] 姜雷:《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载于中国江西网,于2012年5月20日访问。



  [3] 焦洪昌:《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载《国家行政学院报》,2000年第1期,第20页。



  [4] 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5] 迟晓然:《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载于www.110.com,于2012年6月1日访问。



  [6]姜雷:《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载于中国江西网,于2012年5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