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胜诉即退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点击数量:6220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院全面推行 胜诉即退费改革,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远安县人民法院推行胜诉即退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账户退还, 由败诉方向 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 的除外。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需要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账户退还。

二、工作流程

1. 当事人立案时,线上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向预交诉讼费  用当事人推送短信,告知其享有胜诉退费相关权利;线下立案人  员主动为其讲解胜诉退费相关权利,并引导当事人(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填写《退费账户确认书》,确认退费账户信息, 同时复印当事人银行卡,分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移送给承办法官。(责任部门:立案庭;责任人: 田育建)

2.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应就当事人退费的相关情况进行审 查、核实,就是否选择胜诉退费、退费账户信息确认等向当事人 进行询问、释明并载入笔录。案件裁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规范载明各方当事人已预交诉讼费和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金额。(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全体员额法官)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审判流程  管理系统中确认生效时间及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需要办理退费的,承办法官在线上发起退费工作流程,在《诉讼 费用退费审批表》中填写案件或收款当事人(账号与收款人要求 一致,若是委托人需相关委托手续)相关信息,庭内负责人及时 线上审核。 同时在线下于当日下午3点前将信息系统中下载《诉 讼费退费审批表》(右上角盖章)、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退费账 户确认书》、裁判文书副本、授权委托手续副本(委托他人办理 的需要此件)等纸质材料交至财务室审查审核、存档。(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全体员额法官)

4. 由财务室在收到线上及线下退费申请当日支付完毕,确保 1个工作日将诉讼费用及时退还至当事人确认的退费账户。(责任部门:财务室;责任人:吴雪蓉)

5.需要办理收费的,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向应负担 而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催交通知书》(即诉 讼费结算通知单),载明应交纳诉讼费用金额、汇缴账户信息、 未按期交纳的法律后果等,通知其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承办 法官应在《诉讼费用催交通知书》(即诉讼费结算通知单)确定 的交费期限届满后五日内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核实诉讼费用  是否交纳,未按期交纳的,三日内移送强制执行,由承办法官将 《移送执行函》、诉讼费用催交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裁判文书副 本材料一并交立案庭审查立案。(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全体员额法官)

三、注意事项

1. 一、二审诉讼费用分别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催交并各自办理退费。

2.对我院一审上诉的案件,需要办理收、退费的,承办法官  应当在知晓上级法院判决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发起退费工作流程、 送达《诉讼费用催交通知书》(即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审判流  程系统目前已经能自动推动二审判决生效提醒,请承办法官注意登录查收信息。

3.承办法官调离原案件承办部门的,仍应办理其承办案件的 收、退费手续。承办法官退休或调离法院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指定部门人员办理收、退费手续。

4.案件归档时,应将《退费账户确认书》《诉讼费用催交通 知书》(即诉讼费结算通知单)《移送执行函》等胜诉退费相关材料归入案卷正卷。

5.案件的承办法官要切实履责,认真填报当事人诉讼费退费 和交费情况,加快诉讼费退费流程流转。对于因故未能及时办理退费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做好解释工作。

6.综合办公室要加大信息技术保障力度,及时收集信息系统应用中的问题,不断优化诉讼费用退费流程。

 7.财务室要加强与财政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退费资金充足,并及时办理退费。

8.本通知适用于本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胜诉退费。在本 通知发出后立案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退费,通知发出前立案的案件,按照之前的退费流程办理。

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及时向院审管办反馈。

 

附件:《远安县人民法院退费账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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