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危险作业烧伤致残,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12 点击数量:224

“张法官,我老公那个案子您判决后,我们已经拿到赔偿款了,不知道怎么感谢您,我特意给您送锦旗来了。”7月9日,张佑和法官接到了来自当事人妻子的电话,这是他曾经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电话那头的语气中透露着激动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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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某自2009年起在被告处工作,主要从事废旧金属的分类、装卸、切割等。2023年6月13日下午,原告在对一个铁桶进行切割时,铁桶中的易燃物突然爆炸将原告烧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及生活费等费用,但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愿赔偿,由此成讼。

开庭时,承办法官张佑和发现双方对原告受伤事实、鉴定结论等都不存在争议,但对责任划分存在较大分歧。被告认为原告多年从事相关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但因疏忽大意致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认为其受雇于被告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侵害,应当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没有焊接与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却长期安排原告从事切割工作,也未对原告加强安全教育,对案涉铁桶等需要火焰切割的同类危险品没有切实加强切割前的流程管理和安全措施,被告在生产经营中疏于安全管理,对原告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危险作业中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确定为70余万元,被告赔偿50余万元,已赔偿30余万元,还应赔偿20余万元。

法官郑重提醒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提升雇员风险意识;雇员也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注意个人防护。雇主仅以雇员未注意自身安全为由,不能免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