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今天就给!

发布时间:2023-09-21 点击数量:687

“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同意。一共赔原告18600元,今天就给。”

2023年9月18日,经远安县法院派驻远安县综治中心法官办公室当庭主持调解,某公司与孙某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当场履行,将赔偿金和诉讼费转账至远安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被告某公司员工罗某驾驶其公司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保当线177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孙某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小汽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远安县公安局花林寺派出所认定原告无责任、罗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告孙某委托评估机构对维修价格进行了评估并将车送到某4S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修理费18421元、评估鉴定费900元、维修期间的经营损失2000元。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32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远安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孙某修车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600元,原告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该案中,罗某驾驶某公司货车为该公司运货途中造成孙某车辆受损,系罗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由其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仅为罗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远远不够支付孙某请求的赔偿数额,不足部分只能由某公司自担。

以案为戒,建议驾驶人在为机动车投保时,同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若因机动车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既有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又有商业保险约定范围内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赔偿,可大幅降低机动车责任一方经济负担,也可有力保障被侵权人得到足额赔偿。

该案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从立案到结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自2022年10月以来,远安县人民法院派驻远安县综治中心法官办公室,聚焦诉源治理,关注民生小案,共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121件,成功推送并指导诉前调解案件1025件,调解成功790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77.07%,办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251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